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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《书刊注册条例》

香港《书刊注册条例》(第142章)

1976年9月26日

本条例旨在对首次在香港印刷、刊制或出版书刊之注册及保存,加以规定。 

[1976年9月26日]


1.简称
本条例定名为书刊注册条例。


2.释义
在本条例内,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,下开各词应解释如下--
“书刊”包括--
(a)每一册书,或一册书之部分或分册;
(b)一切杂志、期刊、年报或其他同类之定期刊物;及
(c)独立印刷或制作之所有小册子、乐谱、地图、图表或图则;
但不包括附表所列之书刊。
“新书刊”指下列书刊--
(a)于本条例开始实施后--
(i)首次在香港印刷或制作者;或
(ii)首次在香港出版者,不论其最初在何处印刷或制作;或
(b)于本条例开始实施后将在香港以外地方印刷、制作或出版之书刊首次在香港复影成复影本者;
“出版人”指--
(a)书刊之香港出版人或其香港代理人(香港出版之书刊);
(b)出版人之香港代理人或,如无代理人,主要负责印刷或制作书刊者(在香港印刷或制作但非在香港出版之书刊);
(c)出版人之香港代理人或,如无代理人,主要负责影印书刊者(书刊影印本)。
“司”指文康广播司。


3.新书刊送交文康市政司
(1)新书刊之出版人应于书刊在香港出版、印刷、制作或以其他方式印制后1个月内,将五本以最佳纸张印刷或制作之版本,连同附属该书刊、装订完好之所有地图、图片或其他版画,免费送交文康市政司。
(2)书刊出版人将书刊送交文康市政司后,应于文康市政司指定之期限内,将文康市政司规定有关该书刊之资料,以书面送交文康市政司,俾其按照第5条规定登记该书刊。
(3)凡违反第(1)或第(2)款规定者,即属犯法,一经定罪,可处罚款2,000元。


4.新书刊之注册及处理
文康市政司接获根据第3条规定送交之新书刊后,应--
(a)按照第5条规定登记该书刊之详情;及
(b)将1本送与--
(i)伦敦英国图书馆委员会;及
(ii)香港大会堂图书馆或文康市政司批准之其他图书馆;及
(c)将剩余各本给予文康市政司所选定之任何公共文化或教育机构,或酌情以其他方法处理之。


5.于香港出版印刷或制作书刊之注册
(1)文康市政司应设置一注册簿,以登记根据第3条规定所送交之新书刊。
(2)注册簿之格式及所登记每一书刊之详情由文康市政司酌定之。


6.附表之修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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