任何本地社团均须于其成立或根据第2(2B)或4条被当作成立后1个月内,以指明的表格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。有关申请须由3名干事签署,并须包括提供以下详情 ------
(a) 该社团的名称; (b) 该社团的宗旨; (c) 该社团的干事的资料;及 (d) 该社团主要业务地点的地址,以及该社团拥有或占用的每个地方或处所的地址。
数据参考《香港警务处牌照科指南-社团注册/豁免注册》。版权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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